本人在一个公司工作,该单位于2008年4月份成立。成立后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份,公司搬了新地址,也重新注册了一个新的公司,把原来的公司注销了。
然后签署了劳动合同。
但是本人身体不适,请了一个月病假。办理了离职手续。
直至2009年5月份重新回来上班,并且重新签署了合同。
公司的社保是4月份开始交的。那时候我不在公司上班。所以他们说就没给我办理。
5月份以后才开始办理的社保,这2天才办理下来。
并且没有给我补办之前的社保,请问这样合法吗?
另外5月份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份附属合同,约定如果我主动提出离职,则需要赔偿公司的相关培训费用,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