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甲方家的厨房与乙方家的余坪互换,并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均已签字)。现甲方已将厨房交至乙方使用,而乙方还未将协议上所说的余坪交至甲方使用。
-
朋友:
您好!
1、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对方未履行合同,你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3、以上观点,供参考。如满意,请点击采纳。
徐律师 2009年7月23日
-
你可以按协议内容,要求对方履行交付义务。如果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对方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
你们签订的书面协议效力待定,需乙方其他共有人追认,你可催告其他共有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你是善意的,在追认之前你可行使撤销权,要回厨房。
-
甲方可以将厨房要回.
-
可以。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