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阶段
2009年4月7日我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递交民事诉讼申请书
直到2009年4月27日,兰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才下达立案通知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法院这一做法明显违法。
2.审理阶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之规定,必须在2009年7月27日之前审结本案.”直到今天催过法院,回复说等通知,一点动静都没。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超过2009年7月27日,法院一直不审理,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我要起诉,是要起诉法院还是审理此案的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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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上级法院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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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法院投诉一下吧,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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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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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