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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8月1日离职生效,安排7月14日-7月22开始7天年休(18,19是本休),向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已与经理签字核准通过后报备人事。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口头通知)。今天21号人事说经理不同意年休加班,所以要我安排在剩下的9天时间里年休。但是现在已经21日 也就是说我实际加班已经6天了 人事的意思是让我重新申请年休。请问这构成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年休加班了吗?还有就是关于休息日加班的,是不是没有向公司报备过就休息日加班算违法的(我的本意是在我离职前加紧培训新人),人事说不能把这两天休息日加班以工资结算,要安排我补休,但是如果我补休的话那我只能到8月1日以后补休了 那不是没意义了吗?

合同纠纷
2009-07-23 15:24: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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