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我给人办理了下岗再就业贷款担保,期限一年,金额2万元.2008年10月法院要我代为清偿2万元贷款,有证据表明在办理过程中,债务人办理了假的音像店营业执照,在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我发现他的一些朋友不三不四的,就谎称有急用拿走了一万元,后来他的朋友借了一万元,许诺给他每月500元好处费,这事我后来才知道的,我已经还了银行17000元(含我借的10000元),还差5300元本金和利息,请问,我能要求解除担保责任吗,我多付的钱应怎么要回来,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