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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照驾驶时被撞,撞我的人是逆行,且是醉酒状态,我是正常行驶,除无照外没其它违法。后交警因无照判我次要责任,因当时事态不严重,没有申诉导致过了申诉时效。10个月后撞我的人死亡,家人将我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判我四成责任。我认为此判决对我不公,我有几个疑点: 1、我虽无照但不导致车祸发生,也就是在车祸成因上应该是无过错的,交警以此定为次要责任是否合适 2、撞我的人是骑电动车,据国家规定,电动车速超过20公里应该按机动车算,在开庭时也提出了这个疑问,法官也说了让对方拿出是非机动车的证据,但后来法院没有再给任何通知或说明就判定了,程序上有问题吗? 3、我认为10个月后的死亡,死亡证明上只写“因心中呼吸聚停死亡”,死因应该跟我没什么关系,对方可能提出什么证据证明死因呢,法院又为什么不用我们质证就采用了呢。 4、四成是按《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来定的,但同时有个43条说明,如果非机动车方有过错且机动车方做出了必要措施的条件下,应该按一成算的,我还带一人看到了一切事实,且此人跟我没有利益关系,那么可否以用这个人的语词证明我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交通事故
2009-07-21 18: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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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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