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就天津市房屋买卖标准合同条款向您咨询:
前提:
合同签订交房日期为2009-3-31,准入证审批日期为2009-7-13
合同条款内容: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咨询问题:
以上条款中“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句中违约金计算期限是90天+15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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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天及承担该约定的同期银行利息加上违约金的责任。详情可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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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到你实际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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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的,是到你实际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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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理解为,90天之内只支付利息,超过90天的部分,即支付利息又支付违约金。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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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以后,将支付0.005%的违约金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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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