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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油田工人(在一线),在一次工作中不幸受伤。在工伤治疗期间应如何发放。现在我对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五章第31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其中,对“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原工资的界定不清,如何计算?现在单位按我离岗(二线)给我发工资。去掉了原工资中的“技师津贴、关建和艰苦岗位津贴、个人油井承包费(单位为便于管理允许的个人承包油井并签有合同)等”。

医疗纠纷
2009-07-18 14:45: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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