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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卖场工作,做的是销售工作,卖给顾客东西,例如供应链系统上是成交价5000,顾客同意的话我带顾客先到收银台交5000元钱,但是顾客交完钱后,我就把这个商品做成本价或公司内部的折扣方式折扣,比如折到了4700(不低于公司进货成本并保留适当毛利率)然后再往这个单子里打300块钱的小商品,收银是看不出来顾客到底是不是选购了小商品的,会认为顾客买了一个4700的东西和一个300的东西所以交了5000,发票还是给顾客开5000,财务的、仓库的任何帐都是正常的,到最后我拿着那300块钱的小商品出去变卖掉,这个小商品实际为公司仓库的商品。1:请问我利用此行为获得此商品,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我在网上找了许多职务侵占罪的解释,但是大多数都是以偷盗公司固定资产或货物,挪用公款或通过职务便利在不平帐的情况下的,我这种通过让公司适当减少毛利的做法是否也犯罪?3:在供应链系统上录入购买的顾客的信息时,每次我都是故意将顾客的电话写错,请问从法律上讲公司如果知道了此事后会不会因为联系不到顾客当作证人而无法追究我的责任?4:如果我某天单方面辞职不去公司了以后,公司是否还能在查出来之后找我的后帐?

刑事案件
2009-07-17 14: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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