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做一休一的,工作时间是一天十三小时,按照正常情况是不加班一个月就要做200个小时左右,可是公司还要让我们在平常休息的时间加班,还写了加班的排班表,告诉我们如果不加班就算旷工.却没有加班费,只是说记着以后会还,工作一年多了,也没还过!我记得以前我在其他单位上班时正常上班的工时好象是在168个小时,可现在的经理告诉我因为我是做一休一的,工时是180小时,这合理吗?公司每个月还让我们签没有超时的单子,为了要工作我们不得不签,作为弱者,难道就只能被剥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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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可以投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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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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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