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李学典是 1989年调入。2001年 单位将电站出售 。领导通知职工回去等待通知。直到2008年。在此期间,我们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工资,只是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我还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为此,我多次向单位领导提出过工资问题,但领导都以现在单位困难为由,希望大家理解,待体制改革时一并解决。 2007年12月31日,我们单位体制改革完成。由于,位拖欠我们近7年的工资,使得我们家一贫如洗,再也无力支付女儿的学习和生活的费用,2008年10月。我提出要求单位归还拖欠我们的工资,方得知政府不承认我们的工资,单位不拖欠我们的工资。我承受着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和公开的打击报复。但,我相信只要是共 *** 领导下的今天,我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单位以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我和爱人都是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我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我们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