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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子作价24万元)分割,前夫说给12万元给我他要房子,我同意,但他未在付款期内将钱给我,法院就将房子判给我,我给钱给他,但他在他父亲的挑拨下反悔说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房子是他家人的,其实房子是我们婚姻存续期内用复印社经营收入购买的,复印社是用他母亲的名字注册的,他母亲于2005年12月去世,至2007年5月复印社的注册姓名都没变更,并且自1998年以来都是我和前夫在经营复印社,没有任何人来店里帮忙,里面的设备都是我亲自买回来的。2007年9月他和他父亲一起伪造假借条,说我和前夫曾向他父母分两次借款22.5万元用于结婚和买房,并起诉到岳麓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和终审判决他父亲败诉,现他父亲又以房子是复印社的利润买的为由再次上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相关
2009-07-17 09: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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