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0年代的个体户。85年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到现在。在90年代我改建了我原有的房屋,在修建时是按经营门面修建的,但是没去办非住宅手续,那时还没有非住宅的说法,后来在2000年左右我去办非住宅时,房管局说我们这要高坼迁,不办了,在就是他们说按当时的政策我要被坼迁,开发商就得按门面补偿,但是的坼迁条例是这样的,但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直到现在才有说又要坼迁了,而且给出的价钱太底,我对面的门面房的价最低价是1.7W-2.2W,他们给我的价才6000多,我不同意,请咨询我可以要求他们按我对面的价要求补偿吗?根据很多案例我的情况都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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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多年以来一直在经营,应该参照门面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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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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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否则不同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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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