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1日我在耒阳市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房子。按商品房预售合同格式签的合同,当时我们约定以建筑面积作为结算依据,我们约定的建筑面积是138平米,使用面积为128.81平米,公摊面积为9.19平米。当时房子没有建成是预售的,这些面积不是很确定。但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如果建筑面积超过合同面积3%,买方可以要求退房,如果不退房超出的面积由开发商承担费用,产权归买房人。2009年7月份我到耒阳办理按揭手续时,开发商告诉我说我的房子面积增加到了145.93平米,使用面积变成了117.02平米,公摊为28.81平米。现在我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多出3%公摊面费用,开发商不同意。我按合同要求退房开发商说我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我付违约金。现在请问哪位大侠帮忙出出主意怎么办?!!我已经給开发商交了30%的房款。
另外我想问一下要求开发商承担超出合同约定3%的公摊面积费用合理、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