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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我的身份证丢失,由于当时几天有急事,到6月29 日才去公安局直接补办身份证,当事并没有说什么时候丢的,并同时办理了临时身份证,三天之后也拿到了临时身份证,8月29日我就能拿到正式身份证。 目前我有个疑问,如果有人在6月22日到6月29日之间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理信用卡等或者其他非法事情,我还会承担这些责任吗?请问我是不是应该去报社登报,表明我的身份证是在6月22日丢的?

其它综合
2009-07-14 10:1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