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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位朋友在一家民营公司工作,因一项工作涉及难度较大,当时公司老板(董事长,一般不在公司办公,事务全由总经理负责)在朋友写的请示报告中批复的金额是90余万元,总经理为了节约公司成本,就找我朋友说以70余万元进行承包,口头约定只要把事情处理完,赚钱亏本都由我朋友负责,我朋友也同意了,因属公司内部,当时就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后来我朋友将此事完成并赚了20余万元。在检查院和纪委执行其它任务时涉及此事,后来检查院、纪委就找我朋友,说我朋友涉嫌职务侵占(我朋友的住宿地与检查院是异地管辖,原处理的事项是在检查院所在管辖),将我朋友所赚的钱全部进行追缴(在我朋友住宿地追缴的),并在追缴钱时由检查院、纪委人员书面写了集体处理意见书(未盖章,是因为他们当时没带),处理意见书中写明不予再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责任。请问这种公司内部承包的情况涉嫌职务侵占吗?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
2009-07-15 22: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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