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我购买了一套住房(款已付清),合同规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交房,交房的标志是双方签定房屋交接书、将房屋钥匙交于房主。而在之后的一年中,开发公司一方不给开房屋交接书,直至09年元月15日,双方才签定房屋交接书,虽然在房屋交接书内容中明确标明签定时间为“09年元月15日”,买方的签字和收到时间也是“09年元月15日”,但是开发公司一方却强调此时间为电脑模版的格式打印时间。
请问:此开发公司是否按期履行了合同?这是否已属于过期交房?
合同已明确表明开发公司一方过期交房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比率交违约金,请问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过期交房的违约金?
期待专业人士尽快指点~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