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07年3月26日发布《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榕政办[2007]41号)该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收取水电立户费,文件3月26日实施。
现平潭县人民政府根据41号文件发布《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内提出凡在07年3月26日前与房地产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07年3月26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应如数退还水电等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但文件未提及3月26日当日签订合同的该如何处理,现房地产根据县文件未提及要退还26日当天签订合同者的水电立户费而拒绝退还该日签订合同者的水电立户费,想请问一下,房地产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们又该如何讨回水电立户费(已多次向物价局投诉,未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