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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07年3月26日发布《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榕政办[2007]41号)该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收取水电立户费,文件3月26日实施。 现平潭县人民政府根据41号文件发布《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文件内提出凡在07年3月26日前与房地产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07年3月26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应如数退还水电等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但文件未提及3月26日当日签订合同的该如何处理,现房地产根据县文件未提及要退还26日当天签订合同者的水电立户费而拒绝退还该日签订合同者的水电立户费,想请问一下,房地产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们又该如何讨回水电立户费(已多次向物价局投诉,未果)。

房产纠纷
2009-07-10 09:49: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从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榕政办[2007]41号)文件的第3条就明确要求“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引导合理住房价格的形成。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对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即这边已经明确从发文之日就是3月26日开始实施了。
    {2、}因此可以明确,你在3月26号所签订的合同,开发商应该应当如数退还水电费配套的建设费用;
    {3},你可以向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你已缴交的水电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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