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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敬老院入住5年,没办理入住手续,属于无儿无女的老人,敬老院也没收取任何费用,老人在入住敬老院之前享受地方低保待遇。入住敬老院后低保就没有了,老人与今年7月份在敬老院走丢并死亡,但民政部门说老人不属于敬老院的,没办手续,敬老院是有偿服务的,老人属于救助站,人死亡与民政部门无关。 问题补充: 老人患有癫痫病,智力不是十分健全,与7月3日凌晨4点多走失,一直到7月4日中午11点才通知老人的侄女,家属得到通知后,就开始找寻,到7月5日晚8点多才找到老人,但老人已经在离家10多公里多的僻静的地方死亡。民政部门说与他们无关,老人属于救助站,出于人道主义,民政部门只负责老人的寿材费用和老人出殡的两台车的费用(铲车和拉棺材的车),其他什么也不负责。 老人死后的一切费用,都由其哥哥支付,赔偿金是否应该归其哥哥。 老人虽然没与敬老院签订养老合同,但已经在敬老院住了5年,是否形成了事实的养老关系?老人的死民政部门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民政部门是否有责任?

损害赔偿
2009-07-10 08: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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