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因病死亡。之前在单位被任命为主任,相应的福利待遇是:疾病死亡享有4万元的补助。但不管是生前还是身后,公司都从未执行过。我怎么才能要回这4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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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所在单位是保险公司,是属于被聘用的。保险公司的一些规定以及所发生的一些任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死亡后的赔偿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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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有这样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如公司不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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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语音么,我想和您谈谈,因为问题相当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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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应该不会很复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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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定通过民方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我个人意见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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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民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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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应该是敲错字了,应该是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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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