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0月购泛华90平房屋一套,当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此楼为地上31层。2009年6月泛华通知我合同已经备案,可以办理贷款了。在我去取备案合同时发现楼层为地上33层,多建了2层,而我对此情况毫不知情。我找到开发商理论,说他们违约,对于多建2层使业主所购房屋容积率提高,住户数量增加,导致业主所购房屋的采光、居住环境和生活舒适度变差,人均实际占有的共有空间缩水,房屋价值相对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我赔偿,并于2009、6、29递交了赔偿申请书。2009、7、8我找到开发商追问结果,开发商回复:我们与你签订合同时此楼手续只批了31层,所以我们告诉你此楼为地上31层,但现在33层的手续已经批下来了,因此我们的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不存在违约问题,因此不能赔偿你。我说如果不能赔偿我就退房,并填写了退房申请单。但开发商回复:不能给你退房,如果给你退房就等于承认我们违约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