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自2007年5月进入一家上市公司(有劳动合同),直至现在加班从没有加班费(前两年加班时间公司根本就不统计,口头说工资在3000元以上的都没有加班工资。今年调入品质部,加班时间有人统计,但没有加班费),6月份因父亲出了意外住院,我回去探视了9天,我原本和部门经理协商用年休假来调休的(我工作12年了),但最终决定让我写请假单,按事假算,但只算三天事假,其他时间以后用加班时间抵扣,并告诉我之前的加班时间已经清算过了(我5月份的工资中增加1一栏中确实多出1000元),但自我调入品质部加班时间折算有100多小时,如果按照劳动法中的计算方法我的加班费是远不只这一点的(我的合同工资4100元),他们按照事假扣除工资时是按照我合同工资来计算的,3天(24小时)事假扣除我700多元,请问律师我可以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与我赔偿吗?我合同到2011年5月才到期,公司应该给予我哪些赔偿和补偿?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