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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1987年,经原村同意,在一组荒地发以成水田4亩,并一址耕种到2008年。2008年,国家修路占用了其开发的水田1。46亩。国家按开发的土地用途以补偿。每亩水田地是950元,按24倍以开发者补偿。占用戎1。46亩水田应当得的补偿款是33288元 。但被却一次性按每亩1000元给原告补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判决如下: 被告,一次性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原告补偿1460元。 开垦荒地以经好多年了,法院同意开垦荒地的投入应以保护。可是地是自己一点点的开垦的,法院要出证据,我应该怎么出这个证据。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有什么规定。我是否可以在上诉,要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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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20:38: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