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事情是这样:我在公司做网络管理员兼职库房管理,由于公司在入职交接和资产盘
点方面管理比较混乱,制度不完善,在2009年4月做的一次盘点中(最近几年没做
过盘点),发现有一个移动硬盘没找到(领用该硬盘的员工已经离职)。还有一个
显示器和员工现在使用的品牌不符(使用人是公司的老总)。因为以上原因,公司
要辞退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么? 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
我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仲裁,可提出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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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你所述,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必须是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2、如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未对重大损失做出约定,其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比较牵强,属于违法解除;3、你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亦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予以双倍赔偿(08年以后为双倍,之前加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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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立案、裁决。个人维权没有优势,耽误工夫,有可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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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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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专业,建议与律师详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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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法。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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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