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7月在城南购买了一套130.29米的住房,当时通知交房时我明确告之开发商本人短期内不会入住,希望能在入住时再办理接房手续,但开发商多次通知并承诺在业主入住时再收取物管费(只是口头承诺),所以本人就办理了接房手续。可是后因业主原因于2009.7月才装修准备入住,(期间房屋一直空闲)在办理装修手续时现物管公司要求我缴纳2003----2009.7月以前的物管费一万余元,否则不准装修公司进场。我认为本人没有享受物管公司的任何服务不应缴纳此费(后经查看当时的接房手续,上面明确写出:业主未入住前物管费按50%收取)现在物管公司要按全额收费本人不能接受。我认为售楼部在当时交房时为了完成任务,采取了欺骗业主的手段,而业主作为不知情者以为售楼部好开发商是一家人,是好他们说好的就接房了,现在原来的人已走无法对证。况且业主在这几年里房屋一直空闲,没给他们产生过任何的服务关系,还有一点就是当时的手续上明确说明业主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开发商应在180天内为业主办理服务产权证,可是在所有资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他们两年都没有给我办好产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