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份的时候,开着自家的小四轮车在一个倒“T”字型路口已经转弯的时候,一辆摩托车载着一个人,来不及躲闪,结果撞到了小四轮上,造成摩托车后坐的人骨折,当时,派出所也在事故现场拍了照,最后,这个案件移交到了沙湾县交警大队,最后,认定全是我的责任,法院判决我付全部责任,赔款4万多余元。我认为我不应付全部责任,认为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义。
但法院没有采纳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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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话,当时就应提出复议;当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个证据,法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你如果能证明认定书与事实不相符就可以要求法庭对认定书不予采纳,而根据具体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等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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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是禁止载人的,对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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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认定书与事实不相符就可以要求法庭对认定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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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