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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退休后又打了一份工,工作时间从2008年5月18日至2009年7月4日,期间她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她上保险,国家规定的公休日照常上班薪水也没有加倍,于是我母亲想通过劳动仲裁索要赔偿,可是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我母亲的原单位有保险,而新的打工单位月工资已经达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予受理,是这样的吗?还是应该受理呢?如果受理,胜诉率大吗?

其它综合
2009-07-08 1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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