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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酒店2008年2月至201 1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岗位食堂厨师。酒店2009年3月2日以食堂外包为由下发《变更合同通知书》,新岗位为打扫卫生。一周内不回复视为不同意变更,我没有回复。理由是:变更合同必须协商一致。2009年3月15日,酒店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称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滞通知金,我拒签,档案现在还在单位。拒签理由:酒店事先没有告知我食堂外包经营如不同意变更合同转岗就将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何况食堂客观情况并没有改变,酒店也在正常运营。 我已经申请仲裁(8月中开庭)方案一:1要求双倍赔偿 2。补偿解除合同至仲裁生效之日的工资及月工资25%的赔偿金。3。补齐仲裁诉讼期间的三险一金 方案二: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剩下与方案一2.3相同

合同纠纷
2009-07-07 18: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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