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7年4月----2009年4元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无签劳动合同。无买社保。2009年5月12日被公司主管口头通知5月13号不用上班。无讲原因。工作期间无过错。(5.1---5.12)13天工资未发,无任何赔偿金。我应该怎样索赔?本人月薪2500月。
方案-------1。双倍工资15月*2500元/月*2=75000元。(劳动合同法82条)
2。赔偿金2个半月*2500元/月*2=12500元。(87条。47条)
3。支付2009年5月工资2500元/28天*13天=1160元。
4。补买2007年.5月-----200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这个索赔方案合法吗?可行吗?
问题1.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何时开始呢?。何时结束呢?
问题2.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太清楚。可以具体告诉我1234点分别引用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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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数额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09年5月共15个月的工资,即2500元*15=37500元,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赔偿的双倍工资数额应当是你2007年4月至2009年5月共25个月的工资,即2500元*15=37500元,不用再乘以2,因为你以前领过15个月工资。 2。这一项叫“经济补偿”,不叫赔偿金。其他基本上没问题,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进公司之日起,到离职那天止。《劳动合同法》看一遍即可知道相关条文是第几条。因为你是被解雇的,你还可以要求双倍失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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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所说的情况属实并证据充分,您的仲裁请求应当是:
1。双倍工资11月×2500元/月=27500元
2。赔偿金2个半月×2500元/月×2=12500元
3。支付2009年5月工资2500元/21.75天×实际工作日=?元。
4。补买2007年.5月-----2009年5月的养老保险。
5.失业保险损失补偿金5×(广州月标准)
6.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损失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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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起算,最多计算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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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