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7年4月----2009年4元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无签劳动合同。无买社保。2009年5月12日被公司主管口头通知5月13号不用上班。无讲原因。工作期间无过错。(5.1---5.12)13天工资未发,无任何赔偿金。我应该怎样索赔?本人月薪2500月。
方案-------1。双倍工资15月*2500元/月*2=75000元。(劳动合同法82条)
2。赔偿金2个半月*2500元/月*2=12500元。(87条。47条)
3。支付2009年5月工资2500元/28天*13天=1160元。
4。补买2007年.5月-----200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这个索赔方案合法吗?可行吗?
问题1.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何时开始呢?。何时结束呢?
问题2.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太清楚。可以具体告诉我1234点分别引用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