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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省级大型国有建筑企业职工,与1973年参加工作,与1989年患病经本单位职工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疑为冠心性心脏病,后经高原心脏病研究院48小时跟踪检查,确诊心脏病。住院治疗病休半年后单位将我转入劳保工资60%。与1996年企业效益不好,组织我等人员身体普查做了常规检查后停发了我的劳保工资。与1998年将我等除名,“理由违反企业劳动纪”。该企业在1994至2002年除名人数700——800人,达本企业总人数的15%之多,由于当时企纷纷业倒闭转型人员大量流动,除名人数居多。也就嚜认了。随,后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是现面临退休,才知被除名着除名以前工龄不计。问题:1"除名"法律是如何解释的;2国家是否对被裁人员有文件规定;3本人无任何证据;

民事相关
2009-07-07 11:45: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