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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本人于1995年于现在的合伙人王某共同办厂至今,厂址选用王某家的自留地中,合同从1995年7月至1999年7月,期限为四年。合同中规定该土地每年折价2400元投入厂里作为当年的投入股份参与分红,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终止时承租方必须搬走所有设备清除杂物。从1995年至今合同在未续签,但是王某按每年3000元现金的土地使用费领取至今。从去年起因本人要回单位上班把厂里的事物交由王某负责,其妻负责出纳的工作,但规定王某的出入账务必须由我的老婆签字下账。在王某执掌的一年多里共收取厂里销售点上的货款十余万元,至今没向厂里交账。因厂里生产用钱我老婆去收款销售点上告知前已被王某收走,我老婆并多次催要这些款项,王某却以自己要盖房为由予以拒绝。以至于厂里无法正常生产。最近王某多次找到厂里要求让我们搬出去把地给他腾出来。但现土地上厂里建有厂房600多平米办公室数间,王某天天逼着要我们搬出去,现在的我真不知该怎么办才好。合同上规定企业终止时搬走所有设备,清除杂物,但我现在企业并没终止。他是否有权力收回土地呢?如果我把地方给他腾出来那地上的建筑物咋办?他收款的性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合同纠纷
2009-07-08 2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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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 要审查合同,才能判定是否单方面终止合同。至于私自收款不交,已经构成犯罪。
  • 其占用公司钱款是属于侵占公私财物罪;如果合同解除,但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拆走,对此王应当给予你一定数额的补偿,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根据合同内容决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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