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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村村民依据当时的国家法律承包本村土地,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不知什么原因,本村村委会于2002年单方面废止合同,收回土地,农民们接受不了,于是九户承包土地的农民联合起来向乡政府、郊区政府进行询问,同时向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败诉;农民们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还是败诉,农民们不理解,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农民)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19日收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晋民申字第165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农民们自筹资金,打了八年多的官司,结果是农民们没理,签定的合同就和废纸一样没有法律效应,农民们自觉有理的事,怎打起官司来就怎么难,这与现时所提的“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真是格格不入。

合同纠纷
2009-06-22 17: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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