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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月份递交了一份2月-4月的病假单,(产假为4月份开始),在3月份递交了一份4月-7月的产假请假单,而当时的经理(现已离开公司)把我的请假单改为2月-6月为产假递交到公司人事,(我并不知道),和我的请假单时间相差20天,现在公司已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我现在还在产假期间,这种情况下有赔偿吗? 另外,我手上没有请假单,因为都是发公司系统邮件,而我的账号已被封存无法取出已递交的请假单,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7-07 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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