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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单位连续工作九年,每次签三年,连续签三次。最后一次是2006年6月到2009年6月。现在合同到期,企业领导给我的经济补偿是一年半外加一个月工资 。说是参照新劳动法规定给我的补偿。(从新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我有点不明白,那我以前的劳动年限就没有保障了吗 ?劳动法本身就是 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假如一年完善一次劳动法,劳动者的工龄岂不荡然无存。希望各位资深人士给我一个解释。

经济相关
2009-07-05 07: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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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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