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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的时候,县劳人局下属企业建筑公司征了块地,未办理土地证,1990年建筑公司把此地转让给了私人,土地局给私人办理了土地证,现在劳人局以未经该局同意为由,要求撤销私人的土地证。问题:1、此转让行为是否还要经劳人局同意才能生效呢,2、未办理土地证就转让得行为合法吗?3、如果程序有问题,此私人获得的土地证能算是善意取得的吗,要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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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5 1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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