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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来在土地上建门市楼房,土地使用权妻子的名字,在建房以前妻子和丈夫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了无偿土地转让手续。变更到丈夫名下。请问:在土地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算不算是赠与合同。土地使用权是不是丈夫的特有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须详解。

婚姻家庭
2009-06-16 20:37:53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在夫妻存续期间,无论在任何一方名下,不属于赠与,而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诉讼,协商不成,依法分割。
  • 为夫妻共同所有
  • 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特别约定,则是共妻共同财产,不是赠与。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
  • 为夫妻共同所有。
  • 你好,依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这个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名字是谁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而不是夫妻一方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属于夫妻共有
  • 婚后取得不管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 你好!
    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
    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查看全部12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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