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03年将A起诉(当时A不在),法院判其17亩土地顶债,当还至一半时(2007年)A使用虚假手段(伪造假欠条)将我重新起诉,当时我家全家外出,不知道此事。法院判决2003年的判决终止执行。我于2008年知道此事后申诉到中院,A在中院开听证会时承认欠条为自己伪造并归还了土地。但这次申诉我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4月近4个月时间花销4000多,误工3个月,一共损失10000多元。我要求A赔偿,但法院不支持。
问:我是否可以继续打官司要求赔偿
以下3位律师有过回答
王俊律师
很难成功
梁雪香律师
不可以
王立功律师
你的要求没有依据。另外,现在有的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但这同样没有规定。
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不可以做为依据吗? 请各位律师多发表意见。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