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烟草公司将没有产权证得房屋出卖第三人,原告正在租赁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一审判原告丧失优先购买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没有产权证,时间2004年。
2009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合同有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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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表述不清晰,建议面谈处理,具体细节可以详谈处理,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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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的“原告”是谁?从前面的介绍来看,原告应当是承租人,但从后面的介绍来看,原告似乎是买房人。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当通告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该出售房屋的合同即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有点争议。各地做法可能不同。我个人认为,出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承租人不能以侵犯优先权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至于承租人的优先权的保护,应当适用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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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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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