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工作关系,挂靠经营一家公司名下,当时的法人是A,5月19日,本人交给其一张12000的支票要求其帮我兑现(因为是挂靠他名下经营,所以开的是他公司名称)他写了张收据给我,写的是他的名字,其后,A将公司东西全部搬走,留下了一个空壳,26号将法人变更成B,A从此不见踪影,现在我已向法院提交诉状,请问下如果判定由其公司承担,但他公司已经搬空了,请问下如何才能追回我的损失?当时没有签挂靠合同,但有业务往来,可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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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A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收据,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2、法人已变为B,可起诉由B主持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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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写的是他个人的名字,则应当由他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写的是A法人名字且盖了公章,则由变更后的B法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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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要求偿还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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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