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位朋友因为先前挂靠的商贸公司已转让,所以急需办理自己的商贸公司。我们二人所做的生意毫不相干,我和他也没有合伙投资,合伙经营的项目,且现在的共识是:将来两个人不会合作投资同一个项目,经营上各自核算自己的生意和利润。
我们的想法是:共同出资(办照费用),办理一个商贸公司,注册资金由中介垫资,利用同一资质各自开展不同的生意,二人共同承担公司正常运作的各项开支,经济方面不搀和。
垫资认定比例为各50%。
要达成税务机关标准,我所提供的销售贡献估计会在80%,他的生意很小。
现在他以需要用公司资质配合自己的房产抵押办贷款为由(贷款他自己用)极力争取做法人,而我如果不是法人也会影响与一些客户的业务往来。
请问:1.对公司将来的责权利,我俩如何承担?
2.基于以上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他贷款(我不用),我是否也有还款义务?
急!急!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