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原就职广州一间会计师事务所,因个人考试辞职,4月底口头通知所长辞职并且他也答应了(因为当时大概知道合同法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没有具体清楚要以“书面形式”,但所里其他人都可以也愿意为我证明我的确是4月底提出要离职的),5月底离职,6月29日回所办理离职手续时所长突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理由在于我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格式合同)中有一项“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即按甲方对其投入的培训费用并考虑服务期确定)”,但他所谓的对我的培训只是审计资料的派发和讲解,并无实际培训支出。还有,所长拒绝支付我1—5月的奖金(因会计师事务所要年度审计、汇算清缴完成后才合共计业务提成),理由是劳动合同内并无规定这一项,那只是我们部门内部的奖金制度,他现在反脸不认账了。 我现在是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我和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他可以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吗? 2、我们内部的奖金制度对他没有约束力吗?我怎么才可以或者我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证明他拖欠我半年奖金呢?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09-07-01 16: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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