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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1970年11月被手工业管理局招为合同工人,在73年转正时因为生病未转正,在76年因为生小孩不能上班(已有两个小孩),因为厂里生产任务紧张,***(我姐)提出让妹妹(我)顶替上班,经厂里研究同意并申请主管部门(手工业管理局)和劳动局同意(有证明并盖章签字),至今已有三十四个年头,在这期间,调资.升级.都顺利进行,在单位和手工业管理局档案里名字是本人(我),只有劳动局档案没有调换成本人(我)的名字,养老保险金从92年至今全部缴清,本人今年已50周岁,劳动局以没有当初的招工表为理由拒绝现在办理退休手续,让到55周岁按临时工从92年算工龄退休。

行政纠纷
2009-07-01 0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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