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出租方签定的租赁“泉州市某小区7号楼下第48号”店面合同,合约期为叁年。但签约之时,出租方未提供房产证件或其复印件。基于互相信任,当时不是十分在意。但随着我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需要,找出租方索取产权证复印件后,细心之下才发现:出租方并未持有“泉州市某小区7号楼下第48号”房产证,而是仅能提供“洛江区冠亚东方星城7幢148号”的房产证复印件。
请教,我方能否以出租人所能提供的店面根本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店面属于争议性店面。出于规避可能卷入发生的产权纠纷之风险,保障自身商业经营安全及可持性发展考虑,因此我方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但至今又未能提供合约店面的房产证件。鉴于此,我方担心所租赁店面非原告所有,故拒绝继续交纳房租;诚恳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可以这么打?请赐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