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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乙方)于08年初与其工作单位(甲方)承包经营报关行,签订了标包合同,标包管理时间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关键条款:标包管理期间,乙方每月须上交甲方7000元,必须在每月十日前交纳。如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标包管理权,取消标包押金(20000元),该押金归公司收入。中途弃包的,也作同样处理。 08年8月17日,乙方书面向甲方申请,要求自9月1日起不再继续承包,并要求退还承包押金20000元。理由是业务量出现大幅持续下滑,竞争太厉害。实际上业务倒是没有大幅下滑,只是竞争太厉害,太累,不想承包了。 08年9月10日,甲方正式复函,称终止承包合同缺乏正当理由,不能接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放言起诉要乙方交余下2年多未缴纳的承包金。 我朋友觉得奇怪,按合同的约定不就2万押金不要吗?而且,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找别人承包,也不会造成其他损失,凭什么要缴剩下的承包金?不过咨询了法院的同志,也这么说。大家说看。

建筑工程
2008-11-19 09:34: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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