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医院一名职工同医院签定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因在当班期间推脱病人而违犯了医院规定。事情发生后,医院暂停其工作,要其写出事情经过和深刻认识,视情况处理。而其自事发至今已近一月,既未向医院上交事情经过材料,又没有上班,严重违犯了医院考勤制度。按规定能否除名?如果医院做出除名决定,其劳动合同是否就是自然解除?如不是自然解除,医院应怎么处理才合法? 若其被除名后,劳动合同为自然解除,医院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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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做出除名决定,其劳动合同就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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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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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网络故障,又给你回答了一遍,自己看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应该送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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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