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左右我母亲以自己名义向外婆购买了一室楼房,当时条款只说明房屋的面积,位置,房款为四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五年内还清,而在签购房合同时我家便首付了一万元房款,剩余的每年还一万,于2009年终于还清,但是我们每次缴付房款时都没有要对方签收据。而且我们购买的是旧楼房,配套的有凉房和菜窖,但是当初合同中没有注明这两样的买卖。现因凉房的使用权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对方说当初并没有卖我们凉房。我想请问的是,虽说合同中没有注明凉房的买卖,而且房产证也没有将此纳入面积范围,那么作为楼房的附属设施在没有说明的状况下是否默认为卖出,归属权交予购房人?另,在没有历次的交款签字下,如果他们说我们没有付房款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