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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监理事会的职权分别是什么?有什么不同之处?又有什么共同之处?

公司企业
2009-06-30 09:52: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构成,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其规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
  • 论述题
  • 一个是执行机构,一个是监督机构,详细可以查阅公司法或致电咨询
  • 前为执行机构,后为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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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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