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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私立的补习学校教书,今年三月签的一年的合约,试用期三个月!现在仍在试用期!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辞职报告老板已经签收,但是在签收单上写了不予批准辞职!我的合同里面规定了一条说:乙方辞职与甲方未达成一致的,乙方需继续工作到三个月以后再次提出辞职,如仍未与甲方达成一致,才可单方辞职!此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是适用于试用期还是转正后。那请问律师,我能按照劳动法对试用期辞职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报告,然后交接清楚单位物品,然后再离职吗?

合同纠纷
2009-06-29 14:26: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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