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接到**局打来的电话称我名下的小灵通(号码为844****)于2008年8月欠费停机,累计欠费六十多元。
说明如下:
1、844****这个号码不是我本人办理的,也未经过我的同意。
2、我的身份证从未丢失,也未借与他人使用过。
3、844****这个号码系2004年9月11日办理,我在同年9月也办理过一个小灵通号码,至今仍在使用,办理时按**局规定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协议上规定本人办理时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问题如下:
1、我是否该为**局的失误埋单,如此失误的工作给我造成信誉上的伤害怎么办(现在拖欠话费已作为信用评判标准之一)?
2、我能否请**局提供当时业务办理的相关资料(表格,复印件,相关签字等),若**局不肯提供或提供不出怎么办?
3、真相查清之前,我不交欠费可以吗?
-
电信与客户之间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书面的合同才对双方具有法律以及合同的约束力,合同不是你签定的,你就没有义务偿还欠款
-
如果确不是你本人办理,也不是你委托别人办理的,则这笔费用不该有你承担.让电信提供你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有你的签名.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